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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5月1日起马鞍山正式施行垃圾房垃圾分类!

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17 发表时间:2020-12-31 18:32:13

明年5月1日起马鞍山正式施行垃圾房垃圾分类!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在生活、生产中减少垃圾的产生,如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简装进城等。

垃圾分类房

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单独投放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预约上门收运。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减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回收,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处理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卫生填埋或者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及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

(三)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单独投放在指定的回收点或者预约上门收运。

垃圾分类房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收集的,或者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标准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收运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或者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造成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3)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5)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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