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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房垃圾分类效果如何?督查员现场“挑刺”

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7 发表时间:2021-08-01 23:13:28

垃圾房垃圾分类效果如何?督查员现场“挑刺”

垃圾分类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种“新时尚”。垃圾分类看似是一件小事,却关乎千家万户,是与城市形象、生活环境休戚相关的一件大事。

为深入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完善居民区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日前,我市发布《海宁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从管理人责任与义务、箱房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然而,在垃圾分类督查员的日常巡查中发现,很多小区存在垃圾分类不准确、定点投放不到位等问题。

垃圾分类房

近日早上7点,发布君跟随垃圾分类督查员,来到海洲街道铜锣湾小区。在靠近小区西门的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只见七八个垃圾桶一字排开,被摆放在投放点外。从紧闭的垃圾投放口可以看出,这里并未被启用。

从一位保洁员处了解到,铜锣湾小区有2个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但一直没有启用,仍然是居民把垃圾扔到楼下垃圾桶,再由保洁员统一集中到投放点。随后,发布君在小区楼下的多个垃圾桶发现,部分垃圾桶存在垃圾分类不准确、垃圾外溢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

“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今年就已经建好了,但就是没用起来,太可惜了。” 垃圾分类督查员指了指尚未启用的投放点,惋惜地说道。

当天上午8点,发布君又来到硖石街道丽都水岸小区,在小区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有一位督导员指导居民对易腐垃圾进行称重并投放。但 垃圾分类督查员还是发现了问题,“有些居民是自行称重评分的,而且最终还是扔在了箱房外面的垃圾桶。”对于这些问题, 垃圾分类督查员也逐一向督导员指出。

在碧云社区东郡小区,发布君也发现了垃圾未分类、定点投放不到位、在人行道上清洗垃圾桶等问题。

垃圾分类房

对照新发布的《规范》, 垃圾分类督查员总结了这几个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员没有统一着装,有些管理员的责任心不强,因为现在要求管理员对易腐垃圾进行开袋检查,但现在都没有做到,还有的住户自己称重、评分,这也不符合规范。二是撤桶建箱后,投放点外面不能再放垃圾桶,但是他们把垃圾桶放在了称旁边,称好后直接扔在垃圾桶里,这就失去了撤桶建箱的目的。”

对于发现的问题,市城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责令相关街道尽快整改,旨在让老百姓感受到撤桶建箱后生态环境的变化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获得感,同时为全国文明城市复评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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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操作规范(试行)》与每位居民息息相关,发布君选取了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提醒大家注意。

管理人责任与义务:

定时定点投放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负责,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3)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4)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5)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房

(1)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箱房管理实行定人、定岗、 定时专人管理负责。

(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范确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箱房专管员;未安排箱房专管员或落实不到位的,列入条线年度考核。

(3)箱房专管员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箱房管理工作。

(4)箱房外不得堆放垃圾,箱房内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小区应做到一天两清。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垃圾分类箱房,不得擅自改变垃圾分类箱房的使用性质。

垃圾落地包现象处置流程:

(1)初次发现:投放时间段,由专管员当面劝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非投放时间段,由管理人员采用人工巡查与监控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劝导对象,会同专管员上门劝导。

(2)再次发现:由责任人报告所在属地主管部门后,协同执法部门上门责令整改。

(3)第三次发现:由责任人上报属地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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