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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打样 垃圾房垃圾分类在行动

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17 发表时间:2021-01-02 22:19:38

疫情不打样 垃圾房垃圾分类在行动

  自《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各个街道从硬件设施、政策制度、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提前展开部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同时,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近期的北京真的是特别的冷,大家穿上羽绒服,带上手套,迎接这2020年的深冬,也同样向2020年最后一天说声再见。

  月坛街道大部分居民早已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按照北京市“两桶一袋”的分类方法,居民们会在投放垃圾的时候将厨余垃圾和垃圾袋分开,并将家中的可回收物单独存放,隔一段时间进行投放。

  疫情期间,绿景盛世垃圾分类指导员并没有休息,依然正常工作。疫情期间佩戴口罩,身穿蓝色工服马甲、手持分拣钩并每天对垃圾桶桶站两次消毒。掌控防疫一线情况。同样也加强了管理,指导员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也感染了居民,间接提升了居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指导员和一线的分拣员在工作之余也向居民发放宣传页、讲解垃圾分类和新条例内容。居民分类不明确、垃圾混放我们的工作人员做出及时的纠正,耐心的与居民进行讲解,受天气影响厨余垃圾在寒冷的冬天里冻的结团,使混放的垃圾得不到更好的分拣,我们的工作人员不畏寒冬,亲手把这些“大冰坨”进行敲打,分拣出混放的其他垃圾,做到了分类准确,也看得出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惧寒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

  我们将继续宣传推广,营造人人关心垃圾分类、践行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让"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促使社区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到实践垃圾分类的行动中来,从而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自觉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将垃圾分类工作渐渐的走进千家万户,走进居民的心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新规内容解读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垃圾怎么分

  生活垃圾到底分几类?是餐厨垃圾还是厨余垃圾?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的老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比,新规将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统一为厨余垃圾,并新增有害垃圾类别。新规规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1.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2.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3.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二、“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该如何设置?

  1.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2.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垃圾分类房

  三、对一次性说NO!

  1.拒绝塑料袋!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塑料袋!商超、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商超、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分类?该罚!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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